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一)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