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与农业投入品第九条已废止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堆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和畜禽饮用水质等国家有关标准;生活垃圾、污泥和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时清除或者回收其包装物及有害农用薄膜,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