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或者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或者不公示检测结果的;(二)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销售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