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