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