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十七条已废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除国家规定可不包装和标识的外,都应当进行包装和标识。采用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前述内容。鼓励采用商品条形码,推行农产品编码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