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交换、赠送。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严重损毁或者不安全的档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征购。鼓励将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赠送、出卖给或者寄存到国家档案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