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人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确认,兴办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文化娱乐等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