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社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