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在封山育林地、浩门河系水源涵养林区开荒、采石、采砂、采土、挖幼树及其他毁林行为。任何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护林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