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