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推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