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