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司法等部门对教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对寺院设立、合并、变更、终止、重建、维修、开放、活佛转世灵童寻访、聘用经师等事项依照权限逐级审查、申报。

(三)对修建佛教建筑物进行监督。

(四)对下级人民政府佛教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支持和保障佛教协会开展工作,指导佛教协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六)组织、指导活佛转世,对活佛进行培养、教育、管理。

(七)协调解决寺院内部矛盾纠纷。

(八)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对寺院的捐赠财物、捐建项目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