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干扰佛教协会、寺院、教职人员从事正常教务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