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活佛应当住寺,离寺应当遵守请销假制度;应当支持、协助民管会管理寺院事务。活佛兼任其他寺院僧职的,须经任职寺院民管会聘任,按管辖范围征得自治州或者县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