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活佛应当住寺,离寺应当遵守请销假制度;应当支持、协助民管会管理寺院事务。

活佛兼任其他寺院僧职的,须经任职寺院民管会聘任,按管辖范围征得自治州或者县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