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教职人员的权利:

(一)依照教义教规从事佛事和教务活动。

(二)参与寺院的民主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信教公民的布施。

(四)从事佛教经典资料的整理、翻译和学术研究。

(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