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教职人员的权利:(一)依照教义教规从事佛事和教务活动。(二)参与寺院的民主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三)接受信教公民的布施。(四)从事佛教经典资料的整理、翻译和学术研究。(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