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寺院和佛事活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寺院的设立、迁建、扩建、维修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