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监委会的义务:(一)学习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提高监督评议能力。(二)支持民管会履行职责,引导信教公民和教职人员支持民管会的工作;(三)履行监督评议职责,定期向信教公民、教职人员通报监督评议工作情况,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四)维护信教公民和教职人员对寺院事务进行建议、反映和举报的权利。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