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第十九条已修改监委会成员由寺院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成员、信教公民代表组成。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举产生。根据寺院规模,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监委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