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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寺院设立监委会。监委会是寺院所在地公民民主监督评议寺院佛教事务管理的群众组织,对寺院事务管理实行监督评议。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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