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佛教协会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持戒守法。
(二)组织对佛教教义教规进行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研究和阐释。
(三)维护宗教之间、教职人员之间和信教公民之间的团结和睦。
(四)接受宗教、民政、公安、卫生、文化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向相关部门反映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建议。
(六)办理编印内部出版物的报批手续。
(七)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协助寺院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