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补报,并可对企业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