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