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