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反馈,同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