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