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乡管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