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乡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车。在未设置禁停标志、标线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