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县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