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除依法可以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的施工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立即拆除。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