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档案馆保存和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利用其他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