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的,须经州档案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