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