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等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