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将节能评估文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得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