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