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