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接受每年一次的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