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七章 安全监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接受每年一次的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