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享受购买补贴的农业机械,两年内转让或者出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收回其补贴款,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