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擅自举办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擅自举办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办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