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向民办学校征收税、费,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民办学校在采暖和使用水、电、燃气的交费标准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