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向民办学校征收税、费,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民办学校在采暖和使用水、电、燃气的交费标准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