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