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人民政府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业务培训、工龄和教龄计算、科研项目和课题招标、参加先进评选、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应当做好教职工岗位聘任、晋职、晋级、业务培训、工龄和教龄计算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