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用途:(一)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二)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三)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抚恤金等;(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支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