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履行签收程序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