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提示义务的;

(二)收寄快递详情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快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快递详情单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