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提示义务的;(二)收寄快递详情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快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快递详情单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