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