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三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三十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邮政服务用户的规定,适用于快递用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