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详情单的各项内容;快递详情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详情单留存制度,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